承德露露:控股股东与被告露露南方公司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1月19日晚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初123号,针对承德露露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等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驳回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承德露露称,其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中,承德露露于2006年与露露集团(霖霖集团前身)签署《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斥资30100万元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该事项经过承德市政府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


承德露露方面表示,在此商标专利购买过程中,由于时任承德露露董事长的王宝林以及王秋敏、林维义和杨小燕等人,私下与露露南方公司等单位秘密签订了与《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承诺事项相违背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且签订各方长期持续隐瞒。致使承德露露斥资30100万元购买的是已被露露南方公司侵权使用的“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导致公司目前商标不完整,市场不统一。


经过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向三农集团公司提出的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无效的诉讼请求由于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能重复认定和判决,故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露露南方公司反诉万向三农集团恶意诉讼等请求,由于证据不充分,也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内容实际上有利于露露南方公司而完全不利于承德露露,分割了承德露露应当享有的零售市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彻底限制了承德露露对复合纸软包装“露露”牌杏仁露的生产权。上述合法权益的损害,给承德露露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但目前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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