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 1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47483 号),裁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即日起停止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裁定禁售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关红牛系列商标权利归属权主张的相关上诉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并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属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的事实。2021年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该案件入选最高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被纳入中宣部“学习强国”平台,强烈地传递了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
2021 年 4 月 20 日,红牛品牌权利人天丝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饮用到合法正宗的红牛产品,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针对华联超市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侵权商品,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其销售侵权商品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和151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丝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最高院的判决书查明天丝公司作为“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权利基础稳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 5 月 12 日依法作出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47483 号)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责令华联超市即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